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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落实石家庄市深化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各相关协议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石家庄市深化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卫〔2017〕28号)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通知如下:
一、参保城乡居民和职工在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二、 具体中医院名称如下:
1.河北省中医院;2.石家庄市中医院;3.高邑县中医院;4.行唐县中医院;5.晋州市中医院;6.井陉县中医院;7.鹿泉区中医院;8.栾城区中医院;9.平山县中医院;10.无极县中医院;11.元氏县中医院;12.赵县中医院;13.正定县中医院;14.深泽县中医院;15.新乐市中医院;16.赞皇县中医院;17.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18.藁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1日